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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整顿规范合肥市建筑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2-4-26
 

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

整顿规范合肥市建筑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合建建管[2012]5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建筑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文件精神,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主线,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改进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强化市场监管,突出重点、标本兼治,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逐步构建诚实守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推动我市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精神,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监管制度,建立监管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严格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严肃查处工程建设实施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使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转包、违法分包、不履行合同约定等问题得到有效遏止,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诚信守法意识不断增强,建筑市场秩序实现根本好转。

三、工作措施

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长效机制,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作为主要工作长抓不懈,建立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实现监管的常态化、严格化、动态化、联动化、信息化,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

1、建立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制度,实现监管常态化

实现对项目和主体行为的精细化管理,建立“项目部自查、企业旬查、县市区月查、市级季度督查”制度。即工程项目部按照规范标准要求,每日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市场各方主体按照建筑市场法律法规,对企业自身及项目管理情况,每旬进行一次检查;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和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每月对管辖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于下月1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城乡建委建筑业管理处;市城乡建委每季度对全市所有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全市范围内的重点督查。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和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在检查时要做到对管辖区域范围工程的全覆盖,确保不留死角,同时要建立工程项目台账和主体行为信息档案,对检查结果进行分类整理,将检查发现项目施工中存在问题,通过合肥建设网“信用管理”系统,及时转化为不良行为录入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作为实施动态考核和资质资格差别化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和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上报的检查材料应包括检查总体情况、所有项目台账、主体行为信息档案及处罚意见、建议。市城乡建委要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及监督机构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并印发通报,将其作为各县市区(开发区)及监督机构年度评优评先的考评指标之一。

2、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实现监管严格化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所辖区域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特点,制定整顿规范工作方案,扎实开展全年各月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要求,明确各方主体责任,重点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一是严格规范建设单位行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坚决责令整改,整改不力的坚决责令停工整顿,并坚决不予验收和备案。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在开展监督检查中,对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条件自行发包、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招标)、指定分包单位、强迫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违法开工的项目要责令立即停工,下达执法检查通知书,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市城乡建委及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违法建设工程的查处力度,因违法建设擅自施工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监管责任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是严格规范工程承包行为。承包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对于各方责任主体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超资质承揽业务、出卖转让资质证书等行为,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及市建设监察大队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需要降低、撤回或吊销资质(资格)的,提出处罚建议,报市城乡建委实施相应处罚。

三是严格规范合同履约行为。推行合同备案制度,加强对合同履约的监管。检查中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工期和工程造价,或者政府投资工程要求带资承包、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履责,项目现场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或与投标时承诺不符,注册从业人员无故变更或缺岗、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降低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及市建设监察大队,要依法对有关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限制市场准入和降低、撤回或吊销资质证书(备案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记入企业(个人)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加强资质资格日常管理,实现监管动态化

市城乡建委行政服务窗口及四县一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要求,要严格把好资质资格申报审查关口,市城乡建委建管处要切实加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进一步建立对取得资质(资格)后企业和人员的动态监管考核长效机制,切实做到严格准入管理与加大市场清出并重,规范资质资格审批与强化过程监管并重。

一是加强资质审查,严格市场准入。市城乡建委行政服务窗口及四县一市要严格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要求,做好新申请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核查把关、部门会审工作,市城乡建委行政服务窗口要将批准的企业有关信息通过后台管理渠道及时告委建管处并备案。

其次市城乡建委行政服务窗口要做好上报资料的初审组织、部门会签工作,明确责任,严格把关,重点审查企业注册资本金、人员、业绩等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认真核实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提高上报资料的质量,对弄虚作假和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坚决不上报,把好初审关。市城乡建委对初审不严,上报资料问题较多的县市和企业要进行通报批评。

二是做好资质动态监管,严格市场清出。市城乡建委建管处及四县一市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对取得资质后企业动态监管的长效机制。认真做好市城乡建委布置的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工作,重点核查企业的经济财务指标、主要管理人员、注册人员、市场行为等是否符合资质管理规定要求。对无故不参加动态考核,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连续两年无工程业绩,以及在考核中弄虚作假、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要降低或注销其资质。通过加大清出力度,使企业数量控制在合理水平,与工程建设任务相适应。对无动态考核结论或动态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的企业,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增项申请。

4、加强市场和现场的联动管理,实现监管联动化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要积极转变工作思路,采取新办法、新举措,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认真研究“市场和现场”联动工作机制,发挥监管合力,形成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主线的监管理念。要强化“四个联动”:

一是市场和现场的联动。要把资质资格审批、施工许可和合同履约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及招投标管理等环节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合同履约的动态监管制度,与质量安全监督相结合,把履约监管落实到施工现场,及时查处履约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合同管理,将市场和现场互通,把施工现场发现的问题反馈回市场,实现市场和现场的联动。

二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联动。两个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积极开展对“两场”行为的联合检查。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要责令整改并通过信用系统平台计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中,问题严重的,市城乡建委依法给予降低、撤回或吊销其资质或资格处理,市及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健全两场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三是注册人员管理与企业资质管理的联动。积极探索个人注册管理与企业资质管理的联动机制。为防止注册人员出租、出借注册证书,注册人员原则上一年内只可做一次变更。注册管理部门对注册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等行为一经查实,要暂停、取消其注册资格。市场监管部门对上述行为以及监管中发现的出租、出借注册证书,出卖执业印章,人证分离,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等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记入不良行为记录,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提出处罚意见,由注册管理部门吊销注册证书、撤销注册。资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对注册人员变更后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通知其在6个月内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满足要求的要降低或注销其资质。

四是市、县、区、开发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间的联动。市城乡建委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及监督机构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及时传达上级有关精神,制订工作目标和计划,指导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开展工作。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要按照市城乡建委的统一部署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加大对辖区范围的建筑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分片分区域负责,责任到部门,责任到具体人,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保证工作的时效性。通过属地项目的监管,把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最原始、最直接的记录反馈上来,实现对企业、人员的精细化管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要及时将市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汇总和上报,向市城乡建委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城乡建委将及时对上报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真正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保障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规范、有序运行。

5、加快监管系统和诚信体系建设,实现监管信息化

一是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和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委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和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功能是实现市场和现场联动监管的要求,也是提高监管有效性的重要手段。首先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充实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和工程项目基础数据库建设,实现市、县(市)、区(开发区)及企业三级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是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与维护的责任主体,要积极做好本辖区项目、企业和人员数据的采集、上报和维护更新工作。此项工作已纳入各县市区(开发区)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范围。

二是加快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整合信息资源,建立统一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公开。要向社会公开企业和人员的基本信息,工程施工许可、合同备案及履约、市场监督、资质资格、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违法违规行为及质量安全事故处罚等各类信息。按照信用管理办法有关差别化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对一年之内不良信息记录累计达到规定条数或扣分超过规定值的企业,通报招投标部门及施工许可证发放部门,限制其新的市场准入,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守信激励制度,督促市场各方责任主体自觉规范自身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要明确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这一工作主线,认真查找市场监管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制定针对性措施,着力解决当前建筑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市城乡建委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指导、督促、检查有关工作措施的落实,规范各方主体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二)明确重点,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要结合辖区工作实际情况,明确整顿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制定行之有效的实施方案。市城乡建委建管处要做好监督指导,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和各方主体责任,建立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对检查工作组织有力,检查细致,上报材料及时,信息全面真实的县市区(开发区)及监督机构和个人,优先列入年度评优评先的考核范围;对组织不力、检查中玩忽职守,姑息迁就,隐瞒问题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通过严格奖惩,增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的责任意识,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领导,注重实效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要成立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领导组,按照市城乡建委统一安排部署,精心组织,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既要集中力量严肃查处建筑市场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又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管理的薄弱环节,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监管力度,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技术培训,增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技术素质,把治标与治本有机结合起来,常抓不懈,从根本上促进辖区乃至全市建筑市场秩序的好转,为我市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提供良好市场环境。

       

附件:

附表1:建设工程项目基本信息汇总表

附表2:建设工程基本情况表

附表3: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行为检查表

附表4: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信息档案汇总表

                           

附表1:.doc建设工程项目基本信息汇总表

附表2:.doc建设工程基本情况表

附表3:.doc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行为检查表

附表4:.doc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信息档案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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